【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世昌/連線報導】
我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婚後與妻子訂定「婚姻誓約書」,約定奇數月薪水給妻子,偶數月給自己,生活費由男方負擔;郭事後認為這是不平等條約,拒絕付錢;最高法院昨判決郭仲熙必須履約,支付六百卅八萬多元確定。
郭仲熙與妻子感情不睦,雙方又打離婚官司,最高法院認為兩人已無復合的可能,在九十六年判准離婚。郭仲熙在日本的友人昨天說,郭是台灣駐日代表處業務組副組長,一直負責日本政務的分析,是一位優秀的外交官,外交部許多對日本政情的報告與分析,都出自他的手筆;沒想到這一件家庭官司,困擾了他將近十年。
八十四年間,郭仲熙在台灣相親結婚,搬到日本居住,妻子在早稻田大學攻讀學位。由於郭妻無法適應外交官妻子的生活,兩人時常爭吵,還發生肢體衝突,後來簽下婚姻誓約書,郭保證不對妻子動粗,並願意將每月薪水由夫妻平分。根據這分婚姻誓約書,從八十八年三月起,郭仲熙每年的一半薪水要給妻子,雙方各自運用,但生活費由郭負擔;同年度的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也要給妻子,八十九年後的獎金則由夫妻平分。另外,夫家雙親的生活費及育兒費用,由郭負擔。
郭後來反悔,認為家庭經濟只靠他一人的薪資,他必須與妻子平分月薪,還要替父母還債,又要負擔小孩的生活教養費用,妻子不用負擔分文,就能取得他半數收入,妻在日本讀書,又沒回台灣照顧小孩,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郭的前妻向法院指控,郭仲熙除了八十九年給她四萬美元,以後就未再履約,從簽約到九十六年九月離婚為止,郭共欠她十五萬多美元及一百九十五萬多元台幣。
法院認為,郭和前妻簽下婚姻誓約書,屬於民法的「家庭生活費用」約定,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郭雖然聲稱家庭生活費用由他一人支付並不公平,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郭既然在誓約書上簽字,就應依約履行。
法院細算後,認為郭的月薪扣除健保費、退撫金、互助金等,剩下的月薪再平分,判決郭要給付前妻十四萬四千多美元及台幣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