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剖析
外遇產子相關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中,妻子外遇所生的孩子可推定為婚生子女,丈夫可視如己出,但將來妻子、情夫或孩子長大後,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可能衍生困擾。
丈夫發現老婆與人生子,可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切割與孩子的關係,勝訴後不須負任何義務;如想收養沒有血緣的孩子為養子也可以,但須妻子同意。
想讓私生子認祖歸宗,有兩種管道:
- 由生父向法院請求確認他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存在
- 由生母向法院請求否認孩子與她丈夫間的親子關係,勝訴後由生父辦理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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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網路犯罪
案例:
小華與小明是同班同學,平日兩人是好朋友,且都喜歡上網。一日兩人在學校因細故吵架,小華回家後越想越生氣,想到兩個人在網路上都有不少認識的人,於是連上網站,在 BBS站上匿名張貼文章誹謗小明,說小明是個小人、偽君子,又將這篇文章透過 Email廣發給其他人,請問小華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民事責任
小華在 BBS站張貼文章罵小明,破壞小明的名譽,因此在民事責任上,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法規檢索查詢含有「名譽」的條文內容,來瞭解關於侵害「名譽」在民事上應該要負何種責任。
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小明可以請求小華賠償相當之金額,以作為其名譽損失的補償。
(二)刑事責任
小華在 BBS站張貼文章誹謗小明,罵他是偽君子,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法規檢索查詢含有「誹謗」的條文內容,來瞭解關於「誹謗」的法律規定為何。
按刑法第 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本案例中小華已經觸犯了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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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生父不出庭 認領訴訟也能判
蘋果日報 2008/12/25
讀者宇雅問:
我的小孩今年滿十六歲,但他的生父從他出生三個月後便行蹤不明,我透過徵信社得知生父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及舊地址,但該址現改建已不存在,經旁人告知生父的父親及弟弟還住在隔壁巷的大樓,已託請管理員轉達我們打算透過法律辦理親子認定,並留下本人聯絡電話要孩子生父出面,但都沒接到來電。未來我向法院提出DNA鑑定來確認親子關係,若生父拒收傳票又拒絕出面時,我的勝算如何?我現有的證據,包括同居期間生父有給現金當生活費,他曾與孩子合照、對方家人都知這個孩子的存在、滿月後的金飾等。
律師余文恭答:
其實,法院審理案件,並不一定需要被告本人到庭才能辦得下去,否則若是有被告故意不來,難道法官就拿他沒輒嗎?所以,有些被告故意缺席的案件,法官還是可以根據相關事證自為判斷。
根據《民法》條規定,你或孩子都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而且,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就視同婚生子女。另一方面,曾被生父撫育者,也可視為認領。
舉出具體事證即可
因此,你不必太擔心孩子生父不出面,只要你能夠舉證他就是孩子的生父,或是提出他曾經出錢扶養過小孩、帶小孩回家祭祖等事證讓法官參考,屆時就算他本人都不出庭,法院還是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直接宣判。案子的關鍵在證據,被告來或不來,並非左右判決的重要因素。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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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婚紗照 難成通姦罪證
外遇案件中有許多是當事人察覺另一半行蹤可疑,透過徵信社或自力救濟揭發,也有當事人是自己露餡,但是否構成通姦罪全靠證據。
婚外情留下婚紗照能否成為通姦罪有力證據?律師蔡東泉指出,通姦罪構成要件必須有性交行為,如果未當場撞見、並拍下照片,也要留下衛生紙等DNA證物,但是如果只有婚紗照,在法庭上就可能很難定罪。
但有另一種情況,若通姦者生下子女,以DNA鑑定即可輕易證實通姦之實,如此一來,便能定罪。
蔡律師並強調,雖然被告大膽拍攝婚紗照,也只能證明其交往情形,並無法證明通姦之事實;即使被告上一次被捉姦,並簽下切結書,若切結書內容有坦承通姦,才能做為證據,若未言明通姦事實,只是道歉和承諾不再交往,對定罪並無幫助。(記者黃博郎、黃文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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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遭片面減薪 可向勞工局申訴
蘋果日報 2009/01/22
遭片面減薪 可向勞工局申訴
為女友不平的男友問:
我女朋友的經理在會議室告訴她,要她做到當天離職,她請經理多給她一點時間,經理就說不然繼續做,但零底薪,再跟公司拆帳,或是做到這個月,馬上填離職單,二擇一。她都不願意,主管就說沒看過像她臉皮那麼厚的人。
後來她簽了離職單,原因寫「業績達不到公司目標」,並加上「非自願」才交給經理。可以告經理侮辱她嗎?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她簽完離職單,隔天被通知說她薪資不符成本,從當月起減薪百分之二十。這是否違法?
魏其村律師答:
會議室內僅有二人,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公然」要件,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所謂「非自願性離職」,並非憑僱主主觀好惡與認知,而是依《就業保險 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因僱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就來信所述,你女友的狀況可能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工作確實不能勝任者。若有疑慮,建議寄發存證信函聲明為非自願離職,並請求僱主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遺費。
不可藉詞苛扣薪資
另外,僱主不得以勞工考核結果不佳或受懲戒等為由,苛扣薪資。因此,僱主未經勞工同意以成本考量為由片面減薪,並不合法。勞工可向公司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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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偽造文書會怎麼判刑 ?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主要規範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註一)。「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種文書。
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 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 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 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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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妳該如何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自己
據報導,藝人婚後曾 遭到多次家暴行為,終於站起來走出家暴陰影,向丈夫提起通常保護令。事實上,婚後受暴婦女比例相當多,面對家暴行為,多半不知如何保護自己,依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以上都是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保護令內容,您可以選擇與自己相關內容向法院聲請。婚姻本應建築在幸福的基礎上,變質的婚姻或許無法挽回,至少您應該勇敢站起來,保護自己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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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會頭捲款潛逃之法律責任
案例:
林老闆是公道裏的裏長,平日熱心公益不遺餘力,並常常在鄰裏起會擔任會頭三十餘年,堪稱是公道裏的組王,後來卻在朋友慫恿下,將互助會的錢週轉投入股市, 結果因景氣不好,股票大量套牢,林裏長趁機將所有會腳交的一千多萬會款,捲走不知去向,小王有一會活會,問小王該如何主張權利?林裏長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民事責任
在台灣,民間為籌措小額資金,通常有起會、跟會之習慣,稱「互助會」又稱「合會」,通常是由會首又稱「會頭」,邀集二人以上會員又稱「會腳」,互相約定交 付會款又稱「會仔錢」,並約定標會期日,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取得合會款之行為。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合會」的相關規定為何。
本題中會頭林老闆惡意倒會逃匿,以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依民法第709-9條第1項規定之:「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故應由死會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於每屆標會日, 按活會會員的數額平均分配,以解決活會會員因會首逃跑拿不到錢的問題。
(二)刑事責任
林老闆因股票賠錢,拿別人交給他保管持有的會錢來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侵佔」,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侵佔」的相關規定為何。
依照我國刑法第335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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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轉寄色情郵件之法律責任
案例:
網路各式各樣的影片四處流傳,某日小明接收了一封來自國小同窗好友電子郵件,一打開赫然是數十幅香豔火辣的色情影片。小明順手將一干哥兒們都列為轉寄對象,迅速將此封「好康的」信件傳給眾好友分享。請問小明此行為以觸犯何罪?
解析
(一)資訊化社會,使用電子郵件已成為現代人生活基本技能之一部分。對於接收之電子郵件,將之轉寄給朋友、同事亦不足為奇。然而若轉寄內容涉及猥褻之文 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由於我國刑法於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章中,對於散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運用電子郵件散佈上述 之猥褻性資訊,仍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
(二)依據刑法第235 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本案例中,如果小明所轉寄的電子郵件色情影片,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時(參照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407號解釋),即有可能構成上述之散佈猥褻物品罪,而恐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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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委託討債公司討債,有什麼要注意的?
債權正本 (支票、本票、借據..等等) 交付討債公司時,請討債公司開立
(討債公司保管條,保管條內容載明債權種類及名細,例如:金額、票號、發票人...等等) 給你。
(要有討債公司蓋公司章喔)
委託前先把心中的疑問一一列表,然後問討債公司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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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恐嚇取財之法律責任
案例:
大頭平日遊手好閒,不愛讀書,某日他想去打電動玩具但是身上沒錢,看到班上同學阿呆經過,便向阿呆「借」500元,命令阿呆交出錢來,否則要揍他,阿呆怕挨揍,只好乖乖把錢從口袋掏出來,問大頭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民事責任方面
大頭向阿呆借錢,命令阿呆交錢出來,否則要揍他,使阿呆心裡害怕把錢交出來,大頭是用不法的行為侵害了阿呆的權利,因此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關於「侵害權利」行為的民事責任為何?
依照民法第 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方面
大頭向阿呆借錢,命令阿呆交錢出來,否則要揍他,使阿呆心生畏懼,把錢交出,其行為雖稱「借」,可是實際是以「恐嚇」為手段,使人因害怕而交出財物,因此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關於「恐嚇」行為的刑事責任為何。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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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勞動契約之禁孕條款
案例:
陳小姐剛從某商科專門學校畢業,一心想進入金融界服務,經歷幾番千辛萬苦的求職過程,終於錄取進入某知名銀行。然而在報到日,陳小姐審閱公司提出之制式勞 動契約以及相關工作規則時,發現公司應認為女性員工若懷孕工作效率將大大折扣,而訂有員工若懷孕、分娩時,應留職停薪之規定。陳小姐雖覺得頗為不公平,可 是為求謀得此工作,仍無奈簽下該勞動契約。請問日後若陳小姐懷孕、分娩時,是否真的應依約應留職停薪?
解析
(一)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固然為我國憲法第7條所明訂,然由於社會長久以來重男輕女觀念影響,社會上仍存有許 多單憑性別不同所為之歧視性待遇。在職場上,對於女性所為之歧視性待遇更是不勝枚舉。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經過婦女團體十餘年不斷之努力推動,終於促成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制訂實施,為我國實現性別實質平等之重要里程碑。
(二)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第3項)在本案例中,由於銀行勞動契約與工作工 則內有關懷孕、分娩應留職停薪之規定明顯抵觸上開法律而無效,因此倘若日後陳小姐懷孕、分娩時亦無須依約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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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婚外情是犯了什麼罪?
案例:
老鄭什麼都好,就是喜歡女色,一年前,跟助理發生性關係,開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麼罪?
解析:
(1)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
(2)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3)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女人,就是根據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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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的私生活,有沒有刑責?
案例:
阿吉因好奇,而在汽車旅館裡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情侶偷情的鏡頭,阿吉有罪嗎?
解析:
(1)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設有處罰的規定。
(2)但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3)本案阿吉在汽車旅館裡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就是竊錄,情侶偷情的鏡頭,是屬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故如被竊錄的情侶提出告訴時,就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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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討債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用任何方法叫債務人還錢?
案例:
住在屏東市的張小姐剛買了一棟房子,住不了幾天,討債公司就上門說是要向原來的屋主陳太太要錢,不管張小姐怎麼解釋,討債公司的人就是聽不進去,硬是推開大門進到房子裡到處找陳太太,試問討債公司的人確實有這樣的權利嗎?
解析:
-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討債公司,通常所講的專門為人討債的組織或個人。
- 討債公司既然不是法律上所得申請登記的公司,通常不會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自行以「○○公司經理」或「○○公司組長」名義印製名片營業,如有辦理公司 設立登記時,則通常又為「○○應收帳款公司」,所以,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絕對沒有討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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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公司的討債方式很多,花樣不一,下列幾種是經常見到的方法:
- 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
- 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
- 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
- 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實欠金額的好幾倍。
- 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
- 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
-
討債公司的人的上開行為是不是有構成犯罪?
- 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時,可能會有下列罪名:由公司負責人強制要求離開,如抗拒不離開時,就構成以強暴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如沒有辦法提出債權憑證或足以證明其有權利來要債如委託書時,又多了無故侵入罪。
- 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 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時,除了構成上開 (1)的犯罪外,並多了毀損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
- 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則已構成剝奪行動自由之妨害自由罪。
- 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幾倍時,則犯了強制罪。
- 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時,則犯了剝奪行動自由的妨害自由罪。
- 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時,則是犯了以脅迫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
- 綜上,可見討債公司的行為,大部分都是違法的行為,都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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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要注意那些事項?
案例:
李玲的儲蓄只有一百萬元,但看上了一棟價格五百萬的房屋,建設公司建議李玲向銀行貸款,李玲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應該注意那些事項?
解析:
(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以書面認定設定抵押權契約書。
(2)要載明約定的債權額。
(3)要載明約定的利率。
(4)要載明設定抵押權的期間。
(二)通常設定抵押權貸款發生問題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
(1)取得貸款的一方,故意將貸款的金額提高,使債務人多負擔債務。
(2)本來是定額貸款,卻記載為最高限額抵押,金額大幅提高,使債務人有被冒貸之可能。
(3)利率較約定的利率高,使銀行可以藉口多得利息。
(4)設定抵押權之期間記載較約定的期間長。
為了避免上述不利於債務人的情形發生,李玲應該仔細的閱讀設定契約書的條款,一定要契約書所載的內容完全與約定的內容相同時,才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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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兒子打父母,縱使沒有受傷,兒子會不會受到處罰?
案例:
阿貴游手好閒,沒有正當職業,因此,常常伸手向父母要錢,父母年紀也大了,收入也不多,不能滿足阿貴的要求,阿貴就跟父母拉扯,甚至推父母倒地,但他的父母都沒有受傷,阿貴會不會受到處罰?
解析:
刑法對於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設有處罰的規定,但須告訴乃論。阿貴的父母是他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阿貴對父母拉扯及推父母倒地的行為,就是 「施強暴」的行為,縱使他的父母沒有受傷,但如果阿貴的父母提出告訴,亦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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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唾液可以作為證據嗎?
案例:
最近發生舔耳事件,被舔的鄭先生說他沒有將被舔時的唾液送去鑑定,所以,沒有留下物證,唾液可以作為證據嗎?
解析:
(1)唾液就是我們一般所講的「口水」,它是我們胃部的分泌物,其中含有我們人體的細胞,有了細胞,就可以作DNA鑑定,因此唾液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2)通常刑事案件蒐集證據時,可以在很多地方找到唾液的證據,如吸煙的人吸煙後丟棄的煙蒂、擦嘴的衛生紙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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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婚約可不可以強迫履行?
案例:
王祥與惠美是一對情侶,兩人訂婚後,王祥準備留美唸書。惠美深怕王祥在國外變心,而逼王祥早日履行結婚,因此要求王祥簽下應在訂婚後一年內結婚,否則應罰違約金一百萬元。
解析:
婚約是不能強迫履行的,而且不能附帶條件或制裁,即使做上述約定,這種約定也是無效,故惠美不能對王祥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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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 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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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配偶分卡多─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王山是某大企業家,李麗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張欣同居也生有二子並經認領。王山死後遺有大筆遺產,李麗和張欣所生的二子因遺產分配問題鬧上了法庭。李麗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她的法律根據何在?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也就是說,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
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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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協議離婚要依什麼方式才有效?
案例:
阿喜和阿花結婚後,才發現雙方個性不合,時常吵架。後來兩人理性考慮,決定離婚,不知要符合什麼方式才有效?
解析:
協議離婚依民法的規定要有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離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還是無效。夫妻的一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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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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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談婚姻中一方暴力相向,如何解決?
案例:
阿娥和大雄結婚四年,生了兩個兒子,生活原本幸福美滿。但最近大雄生意失敗,心情沉悶的他,幾乎天天不醉不歸。阿娥偶而勸他幾句,便換來一頓拳打腳踢,連孩子也不放過。阿娥每天以淚洗面,不知如何是好?
解析:
阿娥可以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他的住所地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如果情況緊急,更可聲請暫時保護令。警察人員也可以將大雄逮捕或拘提,使他接受刑事制裁。阿娥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有暴力傾向的大雄將爭取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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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案例事實:
張大同與李小芬係國中時代即認識至高中畢業,因二人情投意合便結婚。數年後因張大同沒有一技之長,以打零工為生,以致結婚多年仍無積蓄。而張大同更因誤交損友而愛酗酒,酗酒後且對老婆會有暴力傾向,以導致李小芬離家出家。李小芬離家後便在一家工廠工作而結識領班陳一高,二人日久生情,不久更同居在一起,並 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產下一子名為阿勇。有一天,張大同找到李小芬且談妥條件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請問,阿勇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法律解析:
-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此,李小芬可先至戶政事務所依張大同及李小芬之婚生子女辦理「張」阿勇之出生登記。其父為張大同,母為李小芬。
-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依此, 請張大同或李小芬至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並攜此否認之訴之法院判決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張」阿勇姓名更正為「李」阿勇而為非婚生子女。
- 依民法第一千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依此,陳一高可至戶政事務所認領「李」阿勇為「陳」阿勇,同時生父登記為陳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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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案例:
小王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台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台團聚,妻子來台與小王生活一段期間後,小王與妻子經常為日常 生活瑣事而爭吵,令小王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小王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小王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解析: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台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台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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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區離婚
-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 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 記事宜。
-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重婚者、與人通姦等),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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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離婚
- 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 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 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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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 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 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 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 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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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
案例:
「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 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 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 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 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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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什麼是自由心證?
案例:
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析:
-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 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 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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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人財兩失!夫外遇馬上風 情婦擅轉
中國時報 2008-12-06【蕭博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瞞著元配與葉姓女部屬暗通款曲,今年二月因天氣冷、心臟不好,偷情時「馬上風」猝死,陳妻事後才驚覺兩人早有姦情。更慘的是,丈夫過世半年後,陳 妻發現丈夫公司股權竟遭葉女轉移損失上千萬,一狀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檢方昨日將葉女起訴。
當時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指出,陳某二月間偕葉姓情婦到北市某旅館偷情,兩人燕好後陳某竟不省人事,送醫後不治身亡。檢方相驗後認為陳某年事已高又有心臟疾病,加上當日氣溫偏低,陳某死於心肌梗塞,死因單純。
陳某死因雖單純,但相驗檢察官卻也意外發現這樁外遇醜聞,不過考量陳妻感受,僅將實情告知陳某子女,要他們尋找適當時機轉告陳妻。
陳妻獲知丈夫生前的背德行徑後,原想逝者已矣不願追究。但半年後陳妻發現,葉女竟在丈夫身後十餘日便偽造丈夫與自己的簽名,將陳某擁有的公司股權全數移轉到自己名下,獲利超過上千萬。陳妻忍無可忍,控告葉女妨害家庭、偽造文書。
葉女到案後坦承與陳某確有姦情,也承認曾簽署陳某名義辦理股權轉讓,但辯稱是為了討回當初投資公司的款項,拿回自己應拿的錢。
檢方認為,葉女倘若欲拿回投資款項,也應尋求正當途徑,擅自偽造陳某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此外,檢方也在當天旅館房內查獲使用過的保險套,經採驗後確認為陳某使用,依妨害家庭、偽造文書等罪嫌將葉女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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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分居先簽協議 可免被捉姦
蘋果日報 2008/11/27
相處之道
樹德科技大學性學研究所所長林燕卿說,夫妻感情不和,應先嘗試溝通、試著體諒對方,不宜動輒分居;若選擇分居,也應保持聯絡,而非互不往來,以免雙方因心理寂寞空虛,轉而尋求其他的感情慰藉。
找回戀愛時浪漫
林燕卿表示,婚姻生活可能因經濟狀況、一成不變等因素,導致夫妻感情轉淡甚至不和,此時雙方可嘗試找回戀愛時的溫柔浪漫,多為對方設想,努力修復感情;分居 代表雙方對婚姻還未完全絕望,但人的自制力有限,分居久了難免會寂寞,易被其他感情感動,因此分居夫妻也應保持聯絡,關心對方。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指出,夫妻感情若無法持續,分居不見得是好方法,只會讓雙方都被婚姻關係約束;若選擇分居,建議可事先簽訂協議,承諾不追究對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如此就可視為對彼此的「事前縱容」,不致因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遭控妨害家庭。
若分居期間發現配偶通姦,林燕卿建議,即使未簽事前縱容協議,也不宜動輒提告,雙方應冷靜溝通未來,才具建設性。
◎記者林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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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離婚過程有瑕疵 再婚變無效?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眉儒兩年前與先生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沒有現場見證,也沒有親筆簽名;但兩人去戶政登記時還是順利離婚了。但是最近眉儒得知這樣的離婚過程有瑕疵,可能會離婚無效,她非常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雖然前夫大雄已經再婚了,而她自己也有交往的對象,但是她還是很憂慮,不知道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行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 (親聞)。眉儒與前夫大雄協議離婚時,證人並沒有在場見證,所以雖然辦妥了離婚登記但離婚無效,也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
前夫在前婚姻關係未消滅前就再婚,是為「重婚」。不過,如果大雄與其再婚的妻子,雙方都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效力,以為大雄已經 正式與眉儒離婚之後才再婚,那麼依96年5月新修正的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反而是善意的再婚才會受到法律保障。
也就是說,眉儒與大雄的婚姻關係,雖然不會因為無效的離婚登記而消滅,但是卻會在大雄再婚的同一時間裡消滅,所以現在眉儒還是可以放心地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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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打算訴訟離婚 擔心財產分老公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先生在20年前離家後就不再聯繫;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走投無路,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但要求現金500萬,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
雅虹非常生氣,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雅虹買一棟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她 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孩子也都長大,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該怎麼辦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夫或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接受贈與、或其他類似不勞而獲的財產),在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之後如果還 有剩餘,就稱之為「剩餘財產」。將夫妻兩人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之後產生的差額,應該由夫妻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雅虹在婚後買了房子並且有存款,這些就是雅虹的「剩餘財產」;而先生只有負債而沒有財產,所以沒有「剩餘財產」可言。換句話說,雅虹的全部財產就等於是全部的「剩餘財產的差額」,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先生看起來似乎確實有權利要求平均分配。
不過,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同時也規定:倘若這種「平均分配」的結果,在夫妻間將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時,其中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在這個 案例中,先生離家二十多年,對家庭及子女都沒有盡到責任,子女都是由雅虹獨自拉拔長大,先生從來不曾負擔家計及家務,但是先生卻在二十多年之後打算坐享其 成,要求分配雅虹一半的財產,對雅虹顯然極為不公平,因此,雅虹應該可以請求法官判決減少或免除先生的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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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離婚未依約付生活費 可興訟
蘋果日報 2008/11/22
我與前 夫於二○○一年五月離婚,離婚協議書註明兒子監護權歸我,前夫要按月付生活費,但沒註明付到何時。今年二月,他與別的女人同居,我請他立同意書付生活費, 給兒子、女兒每月三萬元,付到二○一四年七月止,如不付生活費,兒子改母姓。前夫及兒子在同意書上有簽名,但沒有見證人,兒子明年大學畢業,還沒當兵,如 果前夫不付生活費,可否至法院提告?
後來前夫又說生活費要減半,兒子要求立同意書簽名,前夫拒簽字,但口頭答應,我們有錄音存證,如果前夫不支付生活費,兒子可否拿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及後來的錄音,控告前夫?兒子可否事先聲請拋棄父親所有的財產與所有的債務?
律師楊擴舉答:
由於讀者的前夫與兒子都在該份同意書上簽名,因此契約已經成立,如果讀者前夫不依約支付生活費,而讀者的兒子已成年,就可以由兒子直接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如果兒子尚未成年,則可以由讀者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兒子提告。
可先寄存證信函
建議讀者可先對前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依約支付生活費,若前夫不理,讀者或您的兒子便可以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加上後來的錄音存證錄音帶,向法院要求前夫履行承諾。另外,因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而讀者的前夫尚健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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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要同居男友搬離 反被要求給錢
自由時報 2008/10/01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新磬和先生離婚5年,育有兒子5歲及10歲女兒珊珊。和先生離婚後,新磬就與男友一起住。
3年前女兒說被男友性侵,但新磬並不為意,直到女兒出現一些奇怪的行為後,新磬才知道原來女兒說的是真的。因為擔心女兒心理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新磬要求男友搬出去,但男友卻要求要給500萬才願意搬出去,想請問新磬現在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新磬與男友一起居住,所以新磬的未成年子女與男友間,也存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成員關係。而男友對珊珊的性侵害行為是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7條第一項的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而且同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家庭暴力罪。
如果該性侵害傷害行為持續進行中,而男友又拒絕離開新磬家庭,新磬得向警察機關或法院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使執行機關讓男友離開新磬家,並令男友不得再靠近珊珊,達到保護珊珊的目的。
另外,新磬的男友就中止同居關係而提出500萬元的請求,姑不問是基於何種理由而請求,就我國民法規定,單純同居的事實,並無法創造類似配偶間的互相扶養義 務或財產共有的關係,所以分手時,也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產生;除非兩造間就財產的購置分配另有協議,否則新磬男友500萬元的請求法律上是不受 支持的。所以如果新磬請求男友離開新磬家,而男友仍拒不離去,則男友又犯下刑法第306條第二項的侵入住宅罪責。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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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交情匪淺」 刑事告不成 可告民事求償
自由時報 2008/10/02〔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妨害家庭的通姦罪,取證有先天的困難,加上性交的型態越趨多樣化,肛交、口交、愛撫、床戲、打手槍、指交、玩具交等,與男女性器官結合皆不相同,讓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賠償。
已經錄下叫床聲,還錄到現場兩人衣衫不整,還是無法證明兩人有通姦。法界人士認為,性行為多樣化,要舉證男女性器結合確實不容易,目前法院判有罪的絕大部分是夫妻已經鬧翻了,被抓姦就乾脆坦承,或是通姦生子驗DNA。
法官認為,不論重罪或輕罪,都應該採相同認定標準,不能因為通姦罪客觀上有蒐證不易之特性,標準就有不同,不能以情況證據即推定必有姦淫行為。
不過法界人士說,依民法規定,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妻子遇到先生外遇,刑事責任告不 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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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夫妻離婚 須分擔扶養義務
蘋果日報 2008/09/10
台中趙小姐問:
我和前夫離婚時,只說好一人一個小孩,但沒有談到教育問題,後來前夫去大陸工作,兩個小孩都來和我住,前夫經商失敗回來後,一直要接回大兒子,但大兒子不 肯,所以一直住我這。我一個月賺不到兩萬元要扶養兩個小孩,又因前夫還有工作能力,申請不到補助,請問我該如何向他要小孩生活費呢?
律師余德正答:
雖然您和前夫已經離婚,但是如果您的兩個孩子尚未滿二十歲,也就是在《民法》規範的未成年之子女,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
而所謂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且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雖然離婚,但並不影響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兩人仍應按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可向法扶基金會求助
所以,趙小姐的前夫在法律上,仍必須負擔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一直到成年為止,若您的前夫目前是有工作能力,卻不願意負擔兩個小孩的扶養費用,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前夫支付兩個小孩的扶養費用。
至於您的前夫對兩個小孩應支付多少扶養費用?法官會先確認兩個小孩每月需要的扶養費用金額,再決定您的前夫,就扶養費用應該負擔的比例,然後做出判決。
如果您本身因為經濟因素無法委任律師,又擔心自己不瞭解法律的話,可就近向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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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剖析
夫妻離婚 仍有探視子女權利
無助的單親媽媽問: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個月,我和老公因為種種原因失和,後來老公就威脅我如不簽字離婚就要告我。我為了保留一個小孩在身邊,選擇無條件離婚,只帶走了老二。
在簽字離婚時,老公的大姊答應我,只要我簽字,就算沒有帶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來探視。可是離婚後三個月,我只看了兩次小孩就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我很後悔當初沒有錄音留下大姊的保證,有沒有任何合法的辦法,讓我探視他們呢?
律師丁昱仁答:
依讀者描述,可知當初你們離婚時,並未對孩子的監護與交往有詳細明確的安排,讀者僅與前夫於離婚時約定,由前夫擔任老大及老三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往 稱為監護),並同意讀者日後可以回來探視;但事與願違,讀者最後無法維持自己對於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可聲請法院裁定
但是不論兩造協議離婚時,前夫是否有脅迫情形而影響讀者意思決定的自由,讀者仍有主張見面交往的權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因此,讀者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就自己與老大及老三會面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期間等細節做判斷,法院會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譬如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子女的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等,甚至參考社工人員的意見,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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